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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发布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3-11-29 浏览次数: 1 次

一、目标要求

按照“十三五”统筹规划、前三年集中攻坚任务大头落地的要求,综合考虑供需平衡等因素,科学确定和实施去产能任务,细化措施方案,落实奖补资金,妥善安置职工,资产债务处置、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优化布局取得实质性进展。

2017年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发布

(一) 2017年6月30日前,“地条钢”产能依法彻底退出;

(二) 加强钢铁行业有效供给,避免价格大起大落;

(三) 2017年退出粗钢产能5000万吨左右;

(四) 企业兼并重组迈出新步伐,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 严格履行职工安置程序,多方开辟职工安置途径,努力做到职工转岗不下岗、转业不失业;

(六)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置企业债务,明确资产处置政策;

(七) 加快推进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

二、2017年产能退出重点

(一)坚决依法彻底取缔“地条钢”违法违规产能。

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须于2017年6月底前,依法彻底拆除生产“地条钢”用的中(工)频炉主体设备、变压器、除尘罩、操作平台及轨道等设施;对已拆除“地条钢”生产装备设施的企业,要在各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退出的“地条钢”产能不能作为2017年各地区去产能任务,不能享受中央专项奖补资金政策支持,涉及职工由各地统筹做好安置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组织验收、加强监管,切实做好按要求彻底拆除,严禁“以停代关”、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2017年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将以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上报的“地条钢”企业清单、处置措施、处置时间作为依据,逐一进行考核。若有举报或媒体反映并经核实,存在清单范围之外的“地条钢”生产企业,将作为负面典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相关企业的责任。

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对生产销售“地条钢”企业,立即依法撤销许可资质。对列入行业准入或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若存在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立即从符合公告企业名单中予以撤销。

钢铁去产能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对于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的落后产能,要立即依法关停并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全面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生铁用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

(三)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

对于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以及没有自我发展能力且难以正常退出的企业,要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

(四)依法依规退出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

将不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执法重点。严格执行环保、质量、能耗、水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加大对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环境保护法要求且情节严重的钢铁产能,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且6个月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对能耗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等强制性标准且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标准且6个月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依法关停退出。

三、对列入去产能名单的钢铁产能实施有序关停

各有关地区、各有关企业要科学把握去产能节奏,按照目标责任书做好钢铁去产能工作,列入2017去产能任务的钢铁产能,原则上应先行停产,倒排拆除(封存)进度,依法予以拆除。对不能立即停产的产能,经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同意,企业签订承诺书,承诺到期予以关停不得复产,并向社会公示。对列入去产能名单的钢铁产能生产状态持续开展卫星遥感检测,及时掌握关停进度。

四、加快行业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

各地区要着眼促进钢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将去产能与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统筹考虑、同步推进,促进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提升钢铁产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5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听取去产能工作进展和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督查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全国共退出钢铁产能3170万吨、煤炭产能6897万吨,分别完成年度任务的63.4%和46%。但督查也发现供求关系阶段性变化导致去产能动力减弱,一些地方淘汰落后产能进度滞后,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兼并重组难度较大等问题。会议就今后去产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要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扎实有效化解和淘汰过剩落后产能。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及不符合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的企业,对工作不力的地方要严肃问责。各地要限时将前期排查中发现的“地条钢”产能彻底取缔、拆除设备,严防死灰复燃。

2、要把做好转岗职工分流安置放在突出位置。支持钢城煤城打造“双创”平台,加快培育新动能,强化就业困难职工托底帮扶。要及时拨付和用好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地方和企业要落实相关资金与措施,确保分流职工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加强债务处置指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3、要强化督查督办,各地要及时公布去产能相关信息,健全举报制度,防止淘汰落后产能弄虚作假,同时坚决控制劣质煤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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