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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3-11-29 浏览次数: 1 次

据财政部网站26日消息,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42条,明确了环保税法纳税人、征税对象,细化规定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种计算方法有关具体情形,具体明确了对环保税法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情形,在环保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在纳税人方面,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在征税对象方面,环境保护税将征税对象分为四大类,分别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条例对各类对象进行解释和细化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以及《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在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方面,条例对环境保护税法中提到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数进行进一步解释和说明,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纳税人排放废气中所含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水中所含应税水污染物的数量,污染当量数是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程度的具体量化指标或者数值。

针对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应税污染排放量的四种计算方式,条例作了细化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

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按照超过限值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按照国家分步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规定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或者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超过标准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未取得符合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监测机构对其监测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当月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要安装使用符合国家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并依法进行污染物监测获取的数据。纳税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损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税收减免方面,条例对税法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情形进行明确。在规模化养殖方面,属于规模化养殖的不予免税,但为了鼓励畜禽养殖场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条例规定,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免税。

在税收征管方面,条例在税法规定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征管作了规定,明确了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履行受理纳税申报、比对涉税信息、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加强应税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协调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维护等事项。

明确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守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和规范,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要求。

条例明确了税务机关对环境保护税的管辖权以及税收管辖争议的处理办法。纳税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与生产经营地位于不同省级行政区的,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区域排放污染物的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以及有关处理方法作了规定,纳税人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数据为准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数据孰高原则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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