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国土资源部就《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方案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将有效鼓励地勘单位及企业申请高风险矿种的探矿权,还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分期收缴,并下放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权。这将使包括地勘单位、矿山、矿业公司在内的所有地矿从业人员收益,可谓对地矿行业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
2016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要按照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改革和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凌月明详细介绍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有关情况。
《方案》出台的背景: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制度约束作用。
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把制度先完善起来,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张高丽副总理对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出让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出让。
制定《方案》也是中央确定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务之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土资源部全力以赴推进《方案》的制定工作,及时组建文件起草组,制订工作方案,开展基础研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审定并印发了《方案》。
《方案》出台的意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必须切实完善以矿业权出让制度为重要内容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矿业权出让制度经历了从无偿到有偿、从申请在先方式到竞争性取得等深刻变化,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家权益、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推动了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还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有偿使用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完善,部分矿产勘查开采存在大型企业集团垄断、勘查区块退出不到位,矿业权取得成本高、企业负担过重等问题,亟需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
一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迫切需要。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是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总体部署要求,实现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从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转变,促进矿产资源配置公平公正,提升配置效率,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力举措。
二是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必然要求。矿业权出让制度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是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三是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突出问题的关键举措。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是完善矿业权市场制度体系、堵塞制度漏洞的客观要求,是坚持标本兼治、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深化矿产资源领域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对有效解决在矿业权配置管理过程中因市场化程度不高和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方案》主要内容:《方案》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根本指引,以问题为导向,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以创新出让方式为重点,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方案》包括重大意义、总体思路、改革任务、组织实施4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改革重大意义。阐述了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历史沿革、作用以及存在问题,分析了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部分是总体思路。明确了以问题为导向等改革指导思想,提出了坚持市场竞争取向、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第三部分是改革任务。包括3个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包括做好出让基础工作、明确出让条件、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改革出让收益管理、实施出让合同管理、创新经济调节机制6项工作。强调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规定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提出建立累进动态的探矿权占用费制度,以及动态调整的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制度。
二是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包括从严协议出让管理、建立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3项工作。强调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和结果公示;国家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
三是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改革后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等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案》明确了强化出让事前管控、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加强配号监管服务、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等配套监管措施。
第四部分是组织实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有序开展试点、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统筹进度安排和做好舆论宣传引导5项工作。《方案》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在取得相关授权后,先行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后,计划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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